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车站牌、路牌、候车亭、岗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无人售货机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