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