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临街和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