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商亭(棚)、摊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