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主要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