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主要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