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