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