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