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