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曰起十五曰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