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