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