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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