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条已废止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