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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