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