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