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