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迁出本村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