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对迁出本村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