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过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