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自行终止。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