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如下工作:(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二)核实并公布委托投票情况;(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四)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五)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