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民原则设立选举会场,进行直接投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选举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每个投票站必须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