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