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