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