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占用河道、湖泊、水库、林地以及公路两旁等用地的,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相应按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森林法、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