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下列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加价水费:(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