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被停水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停水通知。因发生突发性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三日的,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