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二)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三)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的;(四)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五)贪污、挪用罚款或征收的排污费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