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二)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三)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的;

(四)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五)贪污、挪用罚款或征收的排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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