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前款规定的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