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