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