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石家庄市内区和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0.8%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余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1%的煤炭及其制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测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硫份含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