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使用0.7兆瓦以上锅炉或窑炉的,应当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或其他清洁能源,并安装除尘和脱除二氧化硫的装置或采用其他脱硫、固硫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