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