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有效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