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七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