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三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