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