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