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