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