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