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有效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