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