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