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