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