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