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